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东宁市财政局退休干部,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久宏,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宁市财政局退休干部,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
书记员: 邵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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