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颖,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丝路财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
被告:上海安某某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良。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丝路财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安某某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