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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丝路财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安某某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颖,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丝路财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
  被告:上海安某某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良。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丝路财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安某某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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