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
温建波(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
仝某
任海芹
之一
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温建波,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任海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仝某、任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金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计4160元,由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计4160元,由金某负担。
审判长: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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