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某与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仝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某
温建波(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
仝某
任海芹

之一
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温建波,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任海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仝某、任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金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计4160元,由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计4160元,由金某负担。

审判长: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