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敬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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