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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荣,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方思思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路198-6号房屋(黄房权证2004港字第××号)为申请人金某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于方思思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路198-6号房屋(黄房权证2004港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钧

书记员: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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