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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耀华、揭某某等与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
龚奇
崔应华
金耀华
揭某某
金雅诗
金雅文
郭宏宝
北京中海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市易得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胡辉
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叶俊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卫海,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住所地:麻某市金桥大道金桥银座商务酒店一楼。
负责人:廖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奇、崔应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耀华,(系受害人金涛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某某,(系受害人金涛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雅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9-1号,身份证号xxxx(系受害人金涛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雅文,(系受害人金涛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宏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2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易得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向阳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夏爱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某市人,住麻某市三河口镇正街卫生院宿舍,身份证号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桥村68号。
法定代表人:刘翠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俊峰。
上诉人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麻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耀华、揭某某、金雅诗、金雅文、郭宏宝、北京中海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易得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辉、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叶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某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另平安财保麻某公司在上诉期内虽已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未缴纳。
一、准许胡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对于平安财保麻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春花
审判员:邹围
审判员:吴祥勇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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