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发,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被告:曹九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王晓玮,男,1985年10月28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刘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曹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纬二路批发大市场****层。
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该超市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云玺俪水湾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4号厅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玮,男,1985年10月28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樊某、姜某、曹九星、王晓玮、刘钊、曹萌、大庆市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以下简称久久乐购超市)、大庆市云玺俪水湾洗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俪水湾洗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发、被告樊某、曹萌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建华、俪水湾洗浴法定代表人王晓玮(同时以王晓玮本人的身份作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曹九星、刘钊、久久乐购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樊某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樊某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4500元;三、判令被告姜某、曹萌、曹九星、王晓玮、刘钊、大庆高新区久久乐购、大庆市云玺俪水湾洗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樊某向原告金某某借款180万元,自2016年11月6日到2017年11月6日止,利息为月利率3%,用于投资经营大庆市云玺俪水湾洗浴、大庆市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大庆市渡鸦网咖;同时,被告樊某、曹萌、曹九星、王晓玮、刘钊、大庆渡鸦网咖、大庆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以财产抵押给原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4月27日被告为了追加投资,又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60万元,合同约定以樊某自己经营的大庆渡鸦网咖、大庆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大庆市云玺俪水湾洗浴作为抵押担保,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利息为月利率3%。现借款早己到期,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樊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被告樊某并没有以久久乐购超市作为担保人,原告也知晓被告第二次未加盖久久乐购超市公章,第二次签订的合同包含有第一笔借款。
被告王晓玮辩称,自己只知道150万元,但签字的是180万元,被告申请优先以久久乐购超市和渡鸦网咖的财产作为清偿。
被告曹萌辩称,一、2017年4月27日被告樊某借款60万元其他被告无关;二、对2016年11月6日签订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有异议,合同中金额为180万元,但原告仅向被告实际出借150万元,另外30万元应予扣除;三、担保人中还有金庆哲,申请追加金庆哲为本案被告,或法院依职权追加金庆哲为被告,如原告主动放弃金庆哲的担保责任,金庆哲应当承担的担保份额予以免除;四、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中有久久乐购超市和渡鸦网咖的财产作为抵押,原告应当首先就抵押财产行使权利,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因此应驳回原告对除樊某外被告的起诉;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曹萌等担保人的起诉。
被告俪水湾洗浴与被告王晓玮及被告曹萌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姜某、曹九星、刘钊、大庆市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未出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庭审中,原告金某某举证如下:
1、借款合同及收据各一份、银行汇款单两份,欲证明被告樊某于2016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收据,原告于当日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樊某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和80万元的事实。合同中约定樊某以自己经营的云玺俪水湾洗浴、渡鸦网咖和久久乐购超市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包括处置权、经营权和营业收入等,约定的借款期限为5个月,但履行期限为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6日。利息为每月3%,违约条款中约定如未偿还全部或部分本息,还应承担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及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被告樊某在合同和收条和合同上签字及捺印。经质证,被告樊某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樊某认为自己签合同时明确向原告表示久久乐购超市与其无关,且合同中也没有久久乐购超市的盖章;被告王晓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180万元的借款存疑,被告王晓玮认为借款是150万元;被告曹萌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曹萌认为据被告樊某表述,在原告向樊某提供180万元借款后,樊某返还原告30万元,该笔30万元应视为被告樊某的清偿行为,本案实际借款应为150万元,2016年11月6日的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樊某以大庆市云玺俪水湾洗浴、大庆市渡鸦电竞网咖和大庆市高新区久乐购超市的经营权、处置权及营业收入作为抵押担保,原告在未对抵押财产处分的情况下无权对担保人提起诉讼,该借款合同能够证明原告无权对被告曹萌等担保人提起诉讼。因被告均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2、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一份,欲证明2016年11月6日其他被告为被告樊某的18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由樊某之外的其他全部被告的签字及手印,其中第四款约定担保本金一次偿还,如违约担保利息不限于交通费、误工费及律师费等由被告樊某承担,第五款规定久乐购超市和渡鸦网咖以财产抵押给原告,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抵押并未进行抵押登记,第八款规定本案其他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至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经质证,被告樊某、被告王晓玮、被告俪水湾洗浴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他质证意见与上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被告曹萌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质证,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曹萌认为该证据系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包含抵押字样,其中被告樊某作为借款人提供了大庆市渡鸦网咖、大庆高新区久乐购超市的财产作为此笔债务的抵押,在抵押人处××渡鸦××、大庆××新区久乐购超市的印章,属有效抵押合同,该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抵押人与保证人的担保顺序,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仍应首先行使抵押权,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原告无权对被告樊某以外的其他被告提起诉讼。因被告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3、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两份,欲证明大庆高新区久乐购超市于2017年7月31日注销,大庆市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于2017年8月11日设立,其中经营者均为刘树林,经营地点均为大庆高新区纬二路批发市场4-c-1号,经营类型、经营范围全部一致,担保合同中的久乐购超市与现在的久久乐购超市应为同一个主体,该超市的现有财产经营均向原告作出抵押,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经质证,被告樊某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樊某表示久乐购和久久乐购超市确实是一家,但樊某与该超市无关,自己加盖的是偷用久乐购的超市印章,对本案的债务问题认可,但与超市无关;被告王晓玮、被告俪水湾洗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被告曹萌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且被告樊某也予以认可,曹萌认为原告应当优先向久久乐购、渡鸦网咖行使抵押权。因该组证据系工商系统出具的调档文件,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4、借款合同及收据各一份,欲证明2017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樊某发生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第二条约定被告樊某以自己经营的洗浴、网咖及超市作为担保抵押,包括经营权、处置权和营业收入,该借款的用途就是用于这三家企业经营,我方不认可被告樊某的主张,违约条款约定违约偿还本息及其他费用,收到借款后被告樊某向原告出具收据。经质证,被告樊某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樊某和久乐购超市存在联系;被告曹萌认为该合同没有被告曹萌等担保人签字确认,该份借款合同与樊某之外的被告无关,同时该合同表明被告樊某具有久乐购、渡鸦网咖的经营权和处置权,但并未加盖渡鸦网咖与久乐购超市的印章,请法庭审核其中抵押条款的效力,该合同晚于被告2016年11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应优先对渡鸦网咖及久乐购超市行使抵押权。被告王晓玮、被告俪水湾洗浴与被告曹萌质证意见一致。因该组证据系原件,且被告未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5、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欲证明原告与黑龙江省海天庆城事务所大庆分所签订了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4500元。经质证,被告樊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被告曹萌认为该支付标准过高,且无法证实实际支付;被告俪水湾洗浴、被告王晓玮于被告曹萌质证意见一致。因被告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姜某、曹九星、刘钊、大庆市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未出庭参加诉讼,未举证亦未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樊某、王晓玮、曹萌、俪水湾洗浴未就其主张向法庭举证。
通过当庭举证及陈述,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11月6日,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樊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樊某向原告金某某借款180万元,自2016年11月6日到2017年11月6日止,利息为月利率3%,用途为投资经营大庆市云玺俪水湾洗浴、大庆市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大庆市渡鸦网咖,合同中约定樊某以自己经营的云玺俪水湾洗浴、渡鸦网咖和久久乐购超市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包括处置权、经营权和营业收入等;同时,案外人金勇哲与被告姜某、曹九星、王晓玮、刘钊、曹萌、大庆市高新区久乐购超市、俪水湾洗浴与原告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4月27日被告樊某再次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60万元,约定以樊某自己经营的大庆渡鸦网咖、大庆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大庆市云玺俪水湾洗浴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利息为月利率3%。该两笔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樊某因经营需要从原告金某某处借款,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客观存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金某某要求被告樊某偿还借款本金两笔共计2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曹萌提出180万元的借款已经得到了被告樊某清偿30万元,剩余150万元未还的抗辩,但未向法庭举证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实,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樊某向法庭提出签订合同的久乐购超市并不是本案被告久久乐购超市,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庆高新区久乐购超市于2017年7月31日注销,大庆市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于2017年8月11日设立,其经营者均为刘树林,经营地点均为大庆高新区纬二路批发市场4-c-1号,经营类型、经营范围及经营地点全部一致,担保合同中的久乐购超市与本案被告久久乐购超市应为同一法律主体,故对于被告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被告姜某、曹九星、王晓玮、刘钊、曹萌、大庆市高新区久乐购超市、俪水湾洗浴与原告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对樊某的180万元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姜某、曹九星、王晓玮、刘钊、曹萌、久久乐购超市、俪水湾洗浴对本案中180万元借款负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故对于被告曹萌关于追加案外人金勇哲为被告,或将金勇哲的担保份额扣除后再由其他被告负担的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被告樊某虽在合同中约定以自己所经营的渡鸦网咖、久乐购超市及俪水湾洗浴的财产向原告提供担保,但未向工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未生效,因此对于被告曹萌关于应当先以担保物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负担的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付出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樊某给付律师代理费84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12被告樊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某某借款本金2400000元;
第12被告樊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某某律师代理费84500元;
第12被告姜某、曹九星、王晓玮、刘钊、曹萌、大庆市高新区久久乐购超市、大庆市云玺俪水湾洗浴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中的180000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845000元负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3338元,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判长 沙继奎
书记员: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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