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宗柱,嘉鱼县司法局簰洲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安,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杨某某已于2016年6月15日死亡,应当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金美 审判员 陈继高 审判员 孙 兰
书记员:章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