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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诉廖成林、肖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
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廖成林
肖某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成林。
被告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廖成林、肖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长:熊光烈
审判员:张亚萍
审判员:周伟光

书记员:熊应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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