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廖成林
肖某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成林。
被告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廖成林、肖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长:熊光烈
审判员:张亚萍
审判员:周伟光
书记员:熊应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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