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余世武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世武。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卫东
审判员:何凯飞
审判员:蔡新洪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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