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徐伯文,罗田县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某某于2016年3月6日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金某某撤回上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俊 审判员 张华 审判员 张敏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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