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慧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孙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王某、孙爱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孙爱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孙爱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 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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