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细补
陈某某
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刘新明
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细补(又名金细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两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明。
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细补、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泽
审判员:胡应文
审判员:陈继高
书记员: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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