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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素琼与天津市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素琼。
委托代理人:宋艳琴,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昌大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素琼与被告天津市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金素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3.28万元,并按月利率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8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向黄风森借款共计633.2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经黄风森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被告均未偿还。因黄风森尚欠原告款项无力支付,故黄风森于2016年1月13日,将其对被告的借款债权包括相应利息一并转让给了原告,并已于2016年1月17日书面通知了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该债权转让已经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素琼所起诉的被告天津市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与借条上借款单位盖章名称天津市华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一致,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素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丽珍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博 人民陪审员  郝俊丽

书记员:王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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