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刘文芬
温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杜昌彬
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韩树立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文芬。
委托代理人温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农民。
被告杜昌彬,农民。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树立,无业。
金某某与杜某某、杜昌彬、韩树立生命权、××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文芬、温新,被告杜某某、杜昌彬的委托代理人孙琪正,被告韩树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原告所提交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单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住院病例虽记载为原告行走不慎摔倒,但监控录像显示原告被撞倒后自己已不能行走。由别人搀扶上车。再综合监控录像时间、住院时间,能认定原告的伤情为被撞倒所引起的,而非自己摔倒。原告被撞倒与原告伤情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的住院病历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伤情非被撞造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所提交的助行器收款收据上没有出具单位的公章,客户名称处未填写,不符合法定形式,被告亦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29358.2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原告要求按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每天100元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50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00元。
原告年纪大,伤情重,为恢复××,确需加强营养。原告要求赔偿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期间及数额均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为1100元。
原告主张由其女儿刘文芬护理,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交的护理人刘文芬与沧州市天婴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及用户于力力之间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该协议书上载明用户于力力向沧州天婴月嫂总店支付服务费为每月4980元,而非护理人刘文芬的收入。且该协议的入户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仅一个月的时间。原告所提交的沧州市天婴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误工证明上没有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提交的两份证明不能证明护理人的收入情况,护理人刘文芬的户籍地为农村,本院酌定按照河北省2014年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15410元计算护理费。原告并未申请对护理期间进行鉴定,其要求按照6个月计算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住院期间,确需护理,原告护理费为929元。
原告伤情较重,住院时间较长,为处理相关事宜,确需花费一定数额的交通费。原告主张按照200元计算,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32687.28元。
三被告虽对原告所调取的杜留寺阁村南路口监控录像的来源提出异议,但对录像的内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监控录像能真实反映当时的情况。
在监控录像中,三被告发生纠纷时,原告非但没有远离现场,反而更加接近现场。原告年纪大,行动不便,其应当预见到自己围观打架易发生危险却还是前往围观,对自己被撞倒致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减轻侵权人10%的责任。
监控录像显示,杜某某拽住韩树立殴打,杜昌彬在后面追打,并用脚踹,韩树立和杜某某一起倒地,将原告撞倒。原告被撞倒,应是杜昌彬、杜某某共同殴打韩树立造成的。杜昌彬、杜某某殴打韩树立,造成韩树立受伤、原告被撞倒受伤两个损害后果。事发时,围观群众人数较多。杜昌彬、杜某某均面向原告,且距离原告较近,杜昌彬、杜某某应当预见殴打韩树立的行为可能还会对其他人员造成伤害。杜昌彬、杜某某对原告被撞倒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韩树立在和杜昌彬、杜某某发生纠纷时,本应冷静、协商处理,在本院调取的韩树立被殴打案卷宗中,杜昌彬、杜某某均称先是韩树立打了杜昌彬,才导致韩树立被殴打。对此,韩树立亦存在过错。据此,本院酌定杜昌彬、杜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韩树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昌彬、杜某某赔偿原告金某某19612.4元,杜昌彬、杜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韩树立赔偿原告金某某9806.2元。
三、驳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被告杜某某、杜昌彬、韩树立各负担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原告所提交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单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住院病例虽记载为原告行走不慎摔倒,但监控录像显示原告被撞倒后自己已不能行走。由别人搀扶上车。再综合监控录像时间、住院时间,能认定原告的伤情为被撞倒所引起的,而非自己摔倒。原告被撞倒与原告伤情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的住院病历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伤情非被撞造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所提交的助行器收款收据上没有出具单位的公章,客户名称处未填写,不符合法定形式,被告亦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29358.2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原告要求按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每天100元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50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00元。
原告年纪大,伤情重,为恢复××,确需加强营养。原告要求赔偿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期间及数额均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为1100元。
原告主张由其女儿刘文芬护理,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交的护理人刘文芬与沧州市天婴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及用户于力力之间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该协议书上载明用户于力力向沧州天婴月嫂总店支付服务费为每月4980元,而非护理人刘文芬的收入。且该协议的入户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仅一个月的时间。原告所提交的沧州市天婴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误工证明上没有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提交的两份证明不能证明护理人的收入情况,护理人刘文芬的户籍地为农村,本院酌定按照河北省2014年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15410元计算护理费。原告并未申请对护理期间进行鉴定,其要求按照6个月计算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住院期间,确需护理,原告护理费为929元。
原告伤情较重,住院时间较长,为处理相关事宜,确需花费一定数额的交通费。原告主张按照200元计算,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32687.28元。
三被告虽对原告所调取的杜留寺阁村南路口监控录像的来源提出异议,但对录像的内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监控录像能真实反映当时的情况。
在监控录像中,三被告发生纠纷时,原告非但没有远离现场,反而更加接近现场。原告年纪大,行动不便,其应当预见到自己围观打架易发生危险却还是前往围观,对自己被撞倒致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减轻侵权人10%的责任。
监控录像显示,杜某某拽住韩树立殴打,杜昌彬在后面追打,并用脚踹,韩树立和杜某某一起倒地,将原告撞倒。原告被撞倒,应是杜昌彬、杜某某共同殴打韩树立造成的。杜昌彬、杜某某殴打韩树立,造成韩树立受伤、原告被撞倒受伤两个损害后果。事发时,围观群众人数较多。杜昌彬、杜某某均面向原告,且距离原告较近,杜昌彬、杜某某应当预见殴打韩树立的行为可能还会对其他人员造成伤害。杜昌彬、杜某某对原告被撞倒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韩树立在和杜昌彬、杜某某发生纠纷时,本应冷静、协商处理,在本院调取的韩树立被殴打案卷宗中,杜昌彬、杜某某均称先是韩树立打了杜昌彬,才导致韩树立被殴打。对此,韩树立亦存在过错。据此,本院酌定杜昌彬、杜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韩树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昌彬、杜某某赔偿原告金某某19612.4元,杜昌彬、杜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韩树立赔偿原告金某某9806.2元。
三、驳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被告杜某某、杜昌彬、韩树立各负担391元。
审判长:马春发
审判员:商保刚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张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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