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某某、杨某某等与杨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晓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丽娜,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约定月息3%。至2017年3月26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2018年4月26日双方对本息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78000.00元。故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78000.00元借条。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暂定20000.00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以上共计2200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虽写明了被告杨某某的住所地,但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下落不明。待原告有被告准确的地址后可另行起诉。因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某、杨某某起诉。
受理案件费减半收取2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海泉

书记员: 钱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