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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杨某停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晓文,
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丽娜,
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某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晓文,
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丽娜,
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
滦平县宝蓝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安乐村。
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109181781N。
申请人金某某、杨某停诉被申请人杨小林、

滦平县宝蓝鑫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小林、
滦平县宝蓝鑫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金某某、杨某停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某某、杨某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杨小林、
滦平县宝蓝鑫建材有限公司名下4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以及设定其他财产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原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海泉

书记员: 张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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