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高某某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原告:金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高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范立会
审判员:张立新
审判员:刘晓华
书记员: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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