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南某某
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金某
方立新(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某,曾用名金碧琳。
委托代理人方立新,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南某某、金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8月8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奇光
审判员:张亚萍
审判员:周伟光
书记员:胡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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