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周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XXX弄XXX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葛洪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辉,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桂花,女。
原告金某与被告上海绿地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欣周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70元,减半收取计8,73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吴慰平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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