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帆,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婷,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胡惠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沈保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胡某某、陶某某、胡惠娜、沈保忠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常 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