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上海銮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菲,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张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上海銮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毛小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