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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潼与陈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金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群,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金潼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0,205,414.65元的财产。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担保书等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205,414.65元。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金潼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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