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群,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金潼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0,205,414.65元的财产。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担保书等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205,414.65元。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金潼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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