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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波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清波
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云

原告金清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9月7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原告金清波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金清波于2013年12月2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清波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金清波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清波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金清波负担。

审判长:牛英涛

书记员: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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