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清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户籍地:崇阳县。
原告: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户籍地:崇阳县。
原告:饶小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户籍地:崇阳县。
原告:赵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户籍地:崇阳县。
上列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新建路**号。
负责人:钱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金清华、揭某某、饶小玲、赵鹏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清华、揭某某、饶小玲、赵鹏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在四原告起诉前,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二诉讼系基于同一事实,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鄂1223民初1852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骆学斌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人民陪审员 黄新龙
书记员: 王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