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淑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金淑君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某、姚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248,827元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姚某、姚某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周莹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金淑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姚某、姚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248,827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姚某、姚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周莹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淑君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裘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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