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淑华与杨大某、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淑华
被告杨大某
被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淑华与被告杨大某、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淑华,被告杨大某、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邢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原告金淑华与被告杨大某、葛某某因索要欠款发生争吵后,二被告将原告金淑华打伤,给原告造成的伤情损失二被告应予赔偿。原告金淑华用塑料凳子砸被告葛某某,导致矛盾升级,原告金淑华存在过错,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大某、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淑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0504.76元(13130.95元×80%)。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二被告负担200元,由原告金淑华负担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军

书记员:栾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