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润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一,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润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金润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金润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润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金润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吴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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