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某
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任某某
张某某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杜文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金海某。
原告任某某。
原告任某某。
原告张某某。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唐玉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某、任某某、任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海某、任某某、任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海某、任某某、任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春宇
书记员:轩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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