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奥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栾城区褛底镇东伊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苗喜明,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孟新,石某某市桥西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金海某与李某某、石某某奥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金海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金海某负担。
审判员 任春新
书记员:陆园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