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海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金海山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金海山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海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海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金海山负担。
审判员 于 凯
书记员:李雪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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