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海华,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娜,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培力。
被告: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樊培力。
被告: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培力。
被告:樊培力,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平,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海华诉被告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樊培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海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海华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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