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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华与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海华,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娜,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培力。
  被告: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樊培力。
  被告: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培力。
  被告:樊培力,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平,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海华诉被告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樊培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海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海华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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