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海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江安街道。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三间房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佟 丰 人民陪审员 史 诠 人民陪审员 贾敬云

书记员:汪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