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明富。
委托代理人陈华琴。
被告宜昌新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仙女预制分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周场村二组。
负责人董青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路明富、宜昌新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仙女预制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亚州
书记员:董灵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