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江廷,男,194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54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雍,该局安全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宁华,该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江廷诉被告天门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江廷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江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江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金江廷负担。
审 判 长 丁友君 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 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
书记员:雷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