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坚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佐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嘉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龙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强,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永明诉被告上海沃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金永明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永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胡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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