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桃,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枝江市马家店七星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914001XH。
法定代表人崔金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在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桃与被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金桃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5民终2788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金桃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桃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桃负担。
审判长 王盛万
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书记员: 代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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