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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诉肖江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
肖江华

原告金某某。
被告肖江华。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肖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被告肖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请的证人匡汉英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被告对借款事实及剩余本息也予以认可。被告应当依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原告本息。对被告已偿还本息31000元,双方均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86229元及利息41130元(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年利率10%)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借款是用于归还“买码”(即“地下六合彩”)的债务,属于非法借贷,该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的意见,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故本案只作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江华偿还原告金某某借款本金86229元,利息41130元(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年利率1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7元,由被告肖江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被告对借款事实及剩余本息也予以认可。被告应当依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原告本息。对被告已偿还本息31000元,双方均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86229元及利息41130元(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年利率10%)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借款是用于归还“买码”(即“地下六合彩”)的债务,属于非法借贷,该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的意见,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故本案只作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江华偿还原告金某某借款本金86229元,利息41130元(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年利率1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7元,由被告肖江华负担。

审判长:曹四宠
审判员:刘宇
审判员:唐娜

书记员: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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