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纪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金某闩与被告温纪垒、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金某闩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某闩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某闩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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