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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1、金某2等与任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原告:金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会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系被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根奇,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金某1、金某2与被告任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金某1、金某2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1、金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1、金某2负担。

审判员 杨山林

书记员: 岳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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