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春元,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兴宝,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常松
书记员:董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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