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武尚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永哲
书记员: 孙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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