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杜新峰,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付某。
被告邹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红艳,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付某、邹某义务帮工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叶章虎
书记员: 代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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