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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宁,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刚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韩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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