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玮,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仙。
被告: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元,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晋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弘毅。
第三人:俞雅琴。
第三人:金伯乐。
第三人:金翠琴。
第三人:金翠芳。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第三人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俞雅琴、金伯乐、金翠琴、金翠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施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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