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柯治国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晓霞(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张继文(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原告金某某。
被告柯治国。
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付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晓霞、张继文,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柯治国、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长:钟江林
书记员:高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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