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人金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某某名下位于牙克石市××区市楼房予以保全。申请人金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邹某某名下位于牙克石市××区市楼房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希仁图雅
书记员:刘 建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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