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春华,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顾祥国,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梅,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思泉,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长伟,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春华与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春华委托代理人顾祥国、王丹梅,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毕思泉、张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此条约定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关于“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7419元(案件受理费12419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金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檀东平 人民陪审员 ???郭丽莉 人民陪审员 ???郭道胜
书记员:???张鑫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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