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清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麒,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必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菲,男。
第三人: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工业园。
原告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开展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建中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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