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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牛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某
王剑英
牛某某
王某某
王红侠
牛婷雨
牛昱程
牛某某、王某某、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
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金某,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告:牛某某,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王某某,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王红侠,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牛婷雨,学生,现住遵化市。
被告:牛昱程,学生,现住遵化市。
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
委托代理人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玉文,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唐山市。
原告金某与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与被告金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3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张力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英、被告王红侠及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的委托代理人王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本案必须以(2014)遵民初字第264号原告牛某某、王某某、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起诉被告金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4年3月11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于2014年8月2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12105元,向本院提供了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予以证实,但其中应扣减残值300元,本院对原告车辆损失费予以支持11805元。原告主张的施救费及税费4498.2元,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评估费380元、停车费2900元、车辆检验鉴定费6000元,是为确定原告损失开支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牛海山尸体检验费500元、牛海山酒精检验费400元是金某实际为牛海山开支的费用,且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原告损失确定如下:车辆损失费11805元、施救费及税费4498.2元、评估费380元、停车费2900元、车辆检验鉴定费6000元、牛海山尸体检验费500元、牛海山酒精检验费400元,合计26483.2元。因冀B×××××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之外损失,由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按牛海山应负事故责任比例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金某各项损失26483.2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金某2000元。
二、原告金某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之外损失24483.2元,由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金某损失的70%,计17138.24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金某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30元,由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12105元,向本院提供了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予以证实,但其中应扣减残值300元,本院对原告车辆损失费予以支持11805元。原告主张的施救费及税费4498.2元,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评估费380元、停车费2900元、车辆检验鉴定费6000元,是为确定原告损失开支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牛海山尸体检验费500元、牛海山酒精检验费400元是金某实际为牛海山开支的费用,且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原告损失确定如下:车辆损失费11805元、施救费及税费4498.2元、评估费380元、停车费2900元、车辆检验鉴定费6000元、牛海山尸体检验费500元、牛海山酒精检验费400元,合计26483.2元。因冀B×××××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之外损失,由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按牛海山应负事故责任比例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金某各项损失26483.2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金某2000元。
二、原告金某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之外损失24483.2元,由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金某损失的70%,计17138.24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金某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30元,由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负担155元。

审判长:张力卿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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